允许居民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既是支持城乡居民参与旅游业发展的务实举措,也是完善旅游富民共享机制、充分发挥旅游业富民功能的创新探索
近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结合四川省旅游发展实际,在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其中,“居民可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是亮点之一。
具体来看,《条例(修订草案)》在完善富民共享机制、支持城乡居民参与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的富民功能方面,增加一款规定:“鼓励探索当地居民合理分享旅游经营收益机制,促进当地居民依法有序参与旅游的资源开发、商品产销、经营活动等。”同时增加一条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为旅游者休闲度假、游览观光或者体验乡村生活等提供服务。”
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笔者认为,此次《条例(修订草案)》新增“居民可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规定,是贯彻落实旅游法、推动地方旅游发展的一项具体举措,体现了鲜明的发展导向、依法治旅导向和旅游为民导向。
首先,允许居民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从表面上看,是经营准入问题,实质上则蕴含着进一步扩大旅游从业者基数、进一步拓展旅游吸引物和接待设施的范围与类型、为特色旅游产品研发提供宽松环境的政策考量。这体现了当地政府对大力发展旅游业的支持态度,有利于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城镇和乡村居民参与旅游发展,为新时代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其次,依法治旅,制度先行。允许居民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核心在于“依法”。《四川省旅游条例》出台于2006年,曾在2012年进行了修订,是国内较早出台的全面规范旅游业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时隔11年对《四川省旅游条例》进行再次修订,对于更好地回应地方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新特征、新情况、新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以地方法规形式对居民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旅游经营进行明确,回应旅游在地化、休闲本地化、产品特色化的消费新需求,对于依法推进城镇和乡村旅游发展、规范相应的开发和经营行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旅、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当前,旅游已经深度嵌入城镇和乡村居民生产生活之中,旅游业作为“小康社会标配、美好生活必备”的定位越来越清晰。旅游业同时兼具享受性和发展性,兼顾生产性和消费性。特别是在广大乡村,发展旅游已经成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载体。因此,允许居民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既是支持城乡居民参与旅游业发展的务实举措,也是完善旅游富民共享机制,充分发挥旅游业富民功能的创新探索。这对于在旅游领域更好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拓展旅游为民的内涵与形式、有效发挥旅游业综合带动作用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当然,“居民可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从法规规定转化为经营行为,从纸上文字转化为旅游富民可行路径,还需要时间和实践的检验,需要政府、业界、城乡居民、游客等多方共同努力。各地要根据当地的资源禀赋、开发条件、市场情况等进行具体分析,不断调整和细化落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