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发布11条措施,从加大资金支持、稳定职工队伍、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宣传推广等四个方面,支持文化旅游企业渡过难关。《措施》自2020年1月24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该《措施》支持对象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文化旅游企业;优先支持积极参与防疫工作的有关文化旅游企业。
加大资金支持
及时兑现已出台的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政策,加快拨付尚未拨付的文化旅游项目资金、专项资金。
文化旅游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对暂时困难的文化旅游企业,一季度贷款按基准利率的30%进行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即时组织实施向旅行社暂退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协调保险机构对实行退单退款的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企业予以优先处理,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做到应赔尽赔。
稳定职工队伍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文化旅游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认定困难的文化旅游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6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返还社会保险费。
缓缴社会保险费。《措施》明确,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企业,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减轻企业负担
减免租金费用。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文化旅游企业减免1-3个月租金,其中第一个月免租金,第二、三个月租金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措施》还公布了减免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延期缴纳税款,减轻用水、用电、用气负担,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等政策。
加强宣传推广
整合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演艺公司、购物店等多方资源,推出旅游消费券,刺激疫后文化旅游消费,提振市场信心。组织并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开展市场宣传推广活动,对参加组团或自行赴省、市外进行巴中旅游宣传推介的,予以展位、交通、食宿等补助;对旅行社等地接组团、招揽过夜游客的,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