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不能停留于谴责与愤怒,必须要拿出有效的措施来防范、惩戒。当下,对旅游资源进行有效保护,必须强化法治理念,实施责任追究,完善旅游资源保护立法,严格执法
□王天星
据《法制日报》报道,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旅游资源遭遇破坏、景区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突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强烈谴责。笔者认为,对于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不能停留于谴责与愤怒,必须要拿出有效的措施来防范、惩戒。当下,对旅游资源进行有效保护,必须强化法治理念,实施责任追究,完善旅游资源保护立法,严格执法。
首先,健全旅游资源保护责任追究机制。要保护旅游资源,既要对实施破坏行为人进行惩戒,也要靠旅游景区管理者积极、全面的保护。旅游资源被破坏,多数情况下是因为旅游景区管理者没有对旅游资源采取有效、全面的保护措施,没有对进入景区的游客进行有效的教育,没有在景区中设置较为醒目的提示标记。例如,对于丹霞地貌类自然资源,旅游景区的管理者应在游客进入景区之前,通过导游、景区广播系统、景区门票、景区参观路线沿途的醒目标识,对游客进行有效的提示、教育、引导,让游客知晓、理解景区旅游资源的脆弱性、哪些行为会对旅游资源造成难以修复的破坏,引导游客自觉地规范自身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旅游资源的破坏。在易受损资源片区,实施严格看护,增加监控装置,对游客出于好奇等心理而对旅游资源可能造成破坏的行为及时予以提示、制止、取证。对于拒绝劝阻、损坏旅游资源的游客,应及时通报执法机关,并在执法机关到来之前将其予以适当控制。
也就是说,保护旅游资源,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必须负起责任。如果旅游者种种不文明行为给旅游资源带来负面后果,而景区管理机构并没有因此为景区资源、环境遭到破坏而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就会导致旅游景区管理人员对旅游者不文明行为放松管理。唯有责任追究,才能倒逼其履职、尽责,保护旅游资源。
其次,完善旅游资源保护立法,加大惩戒力度。旅游资源之所以频遭人为破坏,很大程度上与相关立法对人为破坏旅游资源的惩戒责任没有进行相应调整有关。目前,与旅游资源保护及对损害旅游资源进行惩戒的国家立法主要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之中。前述立法对人为损害旅游资源设定的法律责任多为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日至十日以下拘留。上述法律责任设定之时,民众的收入水平、出游频次、外出花费数额等处于较低水平。时至今日,上述各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人们收入不断攀升、出游日渐频繁、花费迅速攀升。在此背景下,如果不根据时代变化对相关立法进行相应调整,其对广大旅游者的引导、规范效果势必会降低。试想,如果对在八达岭长城上刻字的旅游者只给予警告处罚,让用脚反复踩踏丹霞地质遗产的游人仅仅承担二百元之罚款,其对刻画者、践踏者的惩戒性何在?对其他意欲通过刻画而“留名于天下者”的震慑力又何在?
对此,建议相关立法应根据时代发展而进行适当调整:一是要对故意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设定较重的行政法律责任。二是要针对游客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要求损坏旅游资源者承担旅游资源修复的相应费用。三是对于故意损坏国家重要旅游资源且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设立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通过上述法律责任的完善,应该能够对游客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引导、规范。
再次,严格执法,以法律守护旅游资源的安全。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对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是人们社会行为的边界。这种规范与边界,仅靠人们自觉是不够的,必须要有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去执行。就如同十字路口,如果没有警察执勤或者监控装置,仅靠红绿灯指引,在交通繁忙情况下,就很难保证正常的交通秩序。也就是说没有严格、及时的执法,再完善的立法也无法落到实处,发挥应有的作用,相反还会损害法律的权威,纵容违法行为。
对于旅游资源的保护,我国并不缺乏相应立法,缺乏的恰恰是严格执法。即使现行立法处罚较轻,如果能够严格执行,对于社会也能够起到相应的规范、指引作用。为此,要保护旅游资源,必须严格执法,方能让宝贵的旅游资源继续传承、服务社会。
(作者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