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星
据新华社报道,8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该规定的出台,对于治理当前社会高度关注的酒店偷拍乱象,切实保护住店客人的隐私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酒店偷拍偷录等违法行为亟待治理。一段时期以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在酒店的电视机机顶盒、屋顶吊灯灯罩、电源插座等不起眼的位置安装针孔式摄像头,偷拍偷录住店客人的私密行为、私密信息,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出售观看账号,吸引流量,赚取暴利;更有甚者将偷拍偷录的视频作为要挟、威胁当事人的砝码,不断向当事人施加压力,迫使其拿钱消灾或者逼迫其从事违法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上述偷拍偷录行为都给客人、酒店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对于当事人来说,偷拍偷录是对其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的公然、直接侵犯;对于酒店来说,偷拍偷录是对酒店声誉、品质的极大损害,影响住店客人对酒店安全保障能力的评价与宣传,影响酒店在竞争激烈的住宿业市场中的形象;对于社会来说,则是对家庭伦理、社会道德的公然破坏,其通过制造一连串的涉“色”新闻、大尺度写真等视频,触碰社会道德底线。
酒店是客人在外旅行期间临时的家,是应该让客人感觉到安全、放心、私密之处,客人的隐私权应该得到全面保护。但现实生活中,酒店偷拍偷录以至于紧随其后的网络万人围观、众人猎艳,已经成为一条“产业链”,客人在入住酒店时对客房进行安全检查似乎已成“习惯”。导致上述现象的原因很多,如酒店对客人隐私权缺乏全面保护的制度等。但是,最根本的还在于住店客人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不够完善、相关执法不够严格、相关人员对有关隐私立法的遵守不够。例如,在此次民法典修订之前,酒店客人隐私保护的立法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体现得不够全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偷窥、偷拍、偷录、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给予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相比于偷拍偷录散布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此种处罚显得过轻。另外,偷拍偷录之所以能够实现,与针孔式摄像头能够轻易获得有很大的关系。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对于针孔式摄录器材的销售购买、使用有着严格规定,违反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而现实中,网上购买此类器材仍缺乏有效的监管。
尽管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于酒店在保障客人隐私权益方面的责任有相应的补充责任之规定,但酒店在对客人隐私的管理、执行方面依然存在漏洞,客房检查依然存在空白,从而导致客人隐私容易被泄露。凡此种种现象说明,住店客人的隐私权保护亟须改进。
保护住店客人隐私,民法典立法对住店客人隐私权的规定仅仅是第一步,还需相关部门严格执法,酒店业建立健全客人隐私权保护体系。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对电商平台、实体商家销售、贩卖针孔式摄像器材、设备进行严格监管,对平台、商家的不法行为及时查处,从源头上消除偷拍偷录客人隐私的风险;公安机关应对网络上贩卖、扩散偷拍偷录他人隐私视频的产业链条进行严厉打击,铲除偷拍偷录散布他人隐私的土壤;酒店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饭店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将客人隐私权保护作为全员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工作人员对客人隐私的尊重意识和安全防控能力,最大限度保护饭店客人的隐私权;建立健全酒店工作人员对客房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第三人在客房隐蔽位置安装的偷录偷拍设备。
随着国家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人们对个人隐私权益日益重视、执法部门对侵害他人隐私权益行为的严厉打击,偷拍偷录酒店客人隐私的乱象终将得到有效治理。
(作者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