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 登录  |  注册

研学旅行需探讨的两个基本问题

信息来源:中国旅游报    发布时间:2019-06-11    浏览次数:846

   □陈启新

    涉及研学旅行的国家相关文件有201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2014年3月、7月教育部发布的《关于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通知》《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2016年12月教育部等11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原国家旅游局发布的《研学旅行服务规范》,基于对这些文件的学习,笔者在此探讨研学旅行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研学旅行的主导者是旅游部门还是教育部门

    首次提出“研学旅行”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2013)规定“发展改革和旅游部门负责实施本纲要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没有提及“教育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2015)提出“旅行社和研学旅行场所应在内容设计、导游配备、安全设施与防护等方面结合青少年学生特点,寓教于游。”这好像表明旅行社和研学旅行场所是研学旅行内容设计和学习引导(寓教于游)的主角,也没有提及“教育部门”。

    原国家旅游局发布的《研学旅行服务规范》(2016年12月19日发布,201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指出“研学旅行是以中小学生为主体对象,以集体旅行生活为载体,以提升学生素质为教学目的,依托旅游吸引物等社会资源,进行体验式教育和研究性学习的一种教育旅游活动。”这一规定把研学旅行定位于“教育旅游活动”,强调旅游部门的主导作用,这与研学旅行本质是一种教育活动相矛盾。之所以出现这种矛盾,是因为在制定政策时出于不同出发点及不同的部门要求导致了定位的差异(如《研学旅行服务规范》为原国家旅游局制定,所以将研学旅行定位为教育旅游活动,从其旅游服务角度可以理解,但并不能真正表明研学旅行的本质),这是应该注意的。

    《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在《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中则明确要求“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旅游局等”“加强对研学旅行的管理”。这表明教育部门、发展改革和旅游部门是研学旅行管理的共同主体,但教育部门排在最先。《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2016)指出:“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是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衔接的创新形式,是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是综合实践育人的有效途径。”“各地要成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发改、公安、财政、交通、文化、食品药品监管、旅游、保监和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组织共同参加的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协调小组。”根据这些国务院和教育部等的规定,显然研学旅行的实施主导者是“教育部门和学校”,牵头部门是“教育部门”。

    从上述分析可知,研学旅行的主导者并非旅游部门,而应该是教育部门,其他部门应该积极配合。这也再次证明了研学旅行属于教育活动的本质,研学旅行只是学校教育因利用校外教育资源而延伸到校外的一种形式而已。

    总的来说,国家对研学旅行的规定在不断调整完善,研学旅行的教育活动的本质越来越凸显。在这一本质指导下,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在研学旅行中必须发挥好龙头作用,研学旅行的计划制定及其实施都不能甩手给旅游部门或旅游企业。

    二、谁是研学旅行教育活动实施中的核心角色

    为顺利开展研学旅行,《研学旅行服务规范》明确规定了三个活动实施方:主办方(有明确研学旅行主题和教育目的的研学旅行活动组织方)、承办方(与研学旅行活动主办方签订合同,提供教育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和供应方(与研学旅行活动承办方签订合同,提供旅游地接、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的机构);并对每个研学旅行团队的人员配置进行了明确规定:主办方包括各至少一名代表及一名带队教师(每20位学生宜配置一名带队老师);承办方包括一名项目组长以及各至少一名安全员、研学导师、导游人员。从工作实施角度看,谁才是研学旅行教育活动实施中的核心角色呢?

    规范明确“研学导师”是“(3.2)在研学旅行过程中,具体制定或实施研学旅行教育方案,指导学生开展各类体验活动的专业人员。”要求“(6.2.3)研学导师负责制定研学旅行教育工作计划。”规定“(8.1.5)研学旅行教育服务应由研学导师主导实施,由导游员和带队老师等共同配合完成。”照此规定,研学导师才是研学旅行教育活动实施中的核心角色,承担着制定研学旅行教育方案和教育工作计划并亲自主导实施的重要职责;导游员和带队老师都没有参与研学旅行教育方案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只是实施时作为配角。这是否合适呢?

    其实,上述前两条规定(3.2和6.2.3)与规范的另一条“(8.1.1)承办方和主办方应围绕学校相关教育目标,共同制定研学旅行教育服务计划……”中的“共同制定”原则相冲突。基于前述论证的研学旅行“本质是学校教育活动向校外的延伸,是学校教育走出校园利用校外资源的一种教育形式”以及“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在研学旅行中必须发挥好龙头作用”的观点,笔者认为必须坚持承办方(旅行社)和主办方(主要是学生所在中小学校)“共同制定”的原则,应该修改规范中与此原则相违背的规定,这样才能既体现旅游吸引物的旅游产品特点及旅游规律,更体现教育目标与教育规律,并且用教育目标与教育规律来指导整个研学旅行工作。故建议对3.2和6.2.3两条分别增加“代表承办方与主办方共同”限定语,修改为:“(3.2)(研学导师)在研学旅行过程中,代表承办方与主办方共同具体制定或实施研学旅行教育方案,指导学生开展各类体验活动的专业人员。”(6.2.3)“研学导师负责代表承办方与主办方共同制定研学旅行教育工作计划。”可见,研学导师是旅行教育工作和服务中联结主办方和承办方的关键角色。

    根据前述分析,研学旅行教育活动实施中的核心角色为研学导师。由于作用关键,那么,对研学导师有什么要求呢?首先,研学导师承担着制定研学旅行教育方案和教育工作计划并亲自主导实施的重要职责,其工作实质是教师的备课和上课,因此应该属于教育工作;又由于其派出单位按照规范为承办方即旅行社,故其身份属于旅游从业人员。为确保其工作规范有效,研学导师的这种双重属性要求其应该具有双重从业资格,即既应该持有旅游行业从业资格证(如导游证、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也应该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这种持证要求也应该在《研学旅行服务规范》中予以明确。

    (作者单位:三峡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官方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培训基地官方公众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