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南充市顺庆区某保健用品销售经营部未取得旅游许可资质,于2017年12月13日至12月26日期间,按每人1780元的标准,向59位消费者共收取港澳旅游费用105020元。南充市顺庆区工商和质监局根据市旅游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后立案调查。期间,责成经营者向消费者全额退还所收费用。经查明,经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无证经营违法行为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评析:该案是工商、旅游部门在开展“红盾春雷行动2018──治理旅游消费环境”行动中,密切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查办的典型旅游违法案件,有力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
四川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介绍标注:“某假日酒店是集团全资建设并管理,集餐饮、住宿、会务、休闲、娱乐、购物于一体的四星级综合型豪华酒店,坐落于通江县城红色革命圣地,是您红色旅游、放松身心的首选休憩之地。建筑独特壮观、交通方便快捷,是商务接待、会议、休闲旅游的最佳之选”的字样,被实名举报后,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冒用“四星级”名义,并对外宣传使用“最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评析:该案当事人以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用以增加酒店大众知晓度,招揽入住客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误导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该案的查处对以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案例三
某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在其自营网站“公司简介”页面宣传“是中国知名的新型B2C旅游电子商务网站,中国领先的自助游资讯及预订平台”,“截止目前,有一千多家景区、三千多家度假酒店、千余家国内外旅游局和航空公司等同某旅游公司开展合作,覆盖全国各省及直辖市,覆盖5大洲、50多个国家和地区等”内容。广元市昭化区食药工商部门在网络监测中发现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宣传内容明显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违反《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千元。
评析: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将商业信誉和经营情况进行夸大宣传,使消费者在选择对比时,非常容易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其服务。该案对强化网络监管执法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案例四
攀枝花市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人气,在广告牌印有“宴席优惠大酬宾:A套餐菜品全单9折......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上述内容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千元。
评析:经营者规定其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是为逃避责任或是在经营过程中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意思解释上享有主导权,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对此工商部门将严厉查处,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五
四川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分公司在设置的旅游购物店从事丝绸床上用品及丝绸服装销售经营活动中,隐瞒实际面料成分含量,以吊牌形式标示“印花旗袍”面料为“100%桑蚕丝”。经成都市都江堰市市场和质监局查明,“印花旗袍”面料实际为“93%桑蚕丝、7%氨纶”和“95%桑蚕丝、5%氨纶”两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评析:虚假宣传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本案的查处净化了旅游市场购物环境,对目前旅游市场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有较强的震慑作用。
案例六
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旅行社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旅行社宣传广告印有“VIP只需99元百盛旅游玩转全球”等内容,并摆放有宣传出境旅游的DM单。经查,该公司并不具备开展出境旅游的经营资质,经营中在接待有出境旅游需求的消费者后,再转给其他有资质的公司,但并未告知消费者这一事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该局已立案调查。
评析:本案当事人不具备开展出境旅游经营资质,也不如实告知消费者实际情况,如消费者根据广告宣传选择了该旅行社,但最后为其提供服务的却是其他旅行社,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将增加消费者的维权难度。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旅社时,一定查看其资质,并保留相关证据。
案例七
洪雅县某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具备提供温泉服务的情况下,在携程网上发布广告宣传,回答消费者提问,宣称可提供温泉服务,并印发“峨眉山首家国家级主题文化酒店”宣传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眉山市洪雅县工商和质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评析:该案当事人擅自使用“国家级”等用语,发布虚假、不存在的服务,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是典型的虚假广告案件。
案例八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分三次组织旅游者赴阿联酋旅游。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2018年2月2日,成都市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556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处以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因旅游经营活动具有人身依附性,需要经营者有相应的环境应对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因此法律法规要求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本案例是企业未经许可经营旅游业务的典型案件。为防止这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大与工商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并做好旅游者的提示工作,引导旅游者选择有资质旅行社报名,增强旅游者辨识能力和维权意识。
案例九
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将出境旅游线路推销、招徕、收费等事宜,委托给该公司。实际上,受委托的四川锦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2018年2月2日,成都市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旅行社的经营业务范围有明确的划分和界定,超范围经营行为通常被法律所禁止。《旅游法》第29条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境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这是法律对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旅行社之间的业务委托也并非完全自由,需要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受托业务,否则涉嫌违法经营。
案例十
某国际成都旅行社有限公司内部设有网络平台操作系统,各门市部主要通过该平台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其下属宜宾新世界百货门市部在明知内部网络平台故障,未与游客签订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的情况下,招徕了王某等13名游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2017年12月20日,宜宾市翠屏区旅游和外事侨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与旅游者约定旅游活动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旅游者维权最重要的依据。因此,《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了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规定了必要的载明事项。旅行社应按照《旅行社条例》要求,与旅游者签订合同,规范提供服务,充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 刘宏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