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律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引导旅游者文明、健康用餐。旅行社及导游应当合理安排团队用餐,提醒旅游者适量点餐、取餐。有关行业应当将旅游经营者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质量标准等级评定指标。
反食品浪费法共32条,分别对食品浪费的定义、反食品浪费的原则和要求、政府及部门职责、各类主体责任、激励和约束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强调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明确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规范公务用餐、餐饮服务经营者等食品经营者的行为,引导个人和家庭树立正确消费理念;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行业引导、媒体监督、公众参与的反食品浪费社会共治机制;科学设定法律责任,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坚决制止浪费行为。
根据反食品浪费法,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