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启动新一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申报工作,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通知明确,此后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工作将采取定期申报、常态化评审的方式开展,不再另行印发通知,统一集中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度4月1日至30日,逾期不予受理。
通知明确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申报条件,包括符合《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 26358-2022)及相关细则要求;度假设施相对集聚,经营状况良好;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被认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等。
根据通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按照“材料审核—基础评价—现场检查—审议—公示—公告”的程序组织认定。推荐申报的度假区按照程序通过基础评价的纳入现场检查名单,未通过基础评价的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基础评价,第2次基础评价未通过的自告知结果之日起2年后方可按程序重新申报。对于通过常态化现场检查的度假区,将按程序予以确认,未通过的度假区将反馈现场检查情况告知其存在的问题,需要开展至少1年的整改提升才可以再次申请现场检查,第2次现场检查未通过的自告知结果之日起2年后方可按程序重新申报。
通知要求,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切实把好初审推荐关,择优确定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申报对象,每年可推荐上报1至2家,并按照优先顺序排序,若无排序将按照推荐申报时间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