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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

信息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2-09-27    浏览次数:69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演出市场营商环境,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引导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公告,对《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0月10日。

《通知》明确,网络演出剧(节)目为将音乐会、演唱会、音乐节、舞台戏剧(含歌剧、话剧、舞剧、音乐剧等)、曲艺、杂技以及国外特色舞台文艺等演出活动(以下简称“舞台演出活动”),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演出剧(节)目包括:将境外举办的舞台演出活动通过网络直播的;将录制的舞台演出活动以音视频形式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提供专门为互联网传播制作的无现场观众舞台演出活动或虚拟舞台演出活动的;通过个人直播间提供舞台演出活动的。

《通知》提出,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应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提供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向用户提供。提供国产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在向用户提供之日起30日内,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通知》明确,网络演出剧(节)目不得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内容。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内容管理部门,配备适应内容审核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内容管理,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用户生产内容的实时监控。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采取延时直播方式播出,并安排专人对网络演出剧(节)目进行实时监管,发现内容问题第一时间阻断并及时处置。

《通知》要求,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鼓励行业创新发展,行业组织要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自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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