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新一批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启动新一批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申报工作。申报日期截至9月20日。
《通知》提出,规划建设一批文化和旅游贸易服务平台。以文化和旅游贸易企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服务,引领和服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市场主体,打造一批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优势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数字文化贸易,推动文化和旅游贸易融合互促发展,促进文化贸易规模增长和结构优化,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
《通知》明确了申报基本条件:基地建设发展坚持正确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基地所在城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基础好,文化和旅游贸易水平较高,外向型文化和旅游企业集聚度高,开拓海外市场意愿强烈。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文件精神,推动落实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因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工作成效明显列入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激励名单的地方,予以优先支持。基地所在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含副省级)是建设主体,高度重视文化和旅游贸易,已将该基地建设纳入同级或上一级党委政府重点推进事项,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基地拥有一定规模的现代化服务载体面积,基础设施配套齐备,能够满足文化和旅游贸易企业的各类功能需求,以及部分企业的办公驻点需要。基地载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万平方米,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基地运营主体为在当地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具有涉外经营能力和专业化管理团队,无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等方面问题,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且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成立不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算)。
《通知》还对申报主体、申报文件和工作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基地申报主体为地市级人民政府(含副省级)。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申报主体不超过1个。原文化部命名的上海、北京、深圳3家基地按照本次申报要求,提交申报复核材料(不占所在地方名额)。文化和旅游部将会同商务部通过集中辅导、合规性审查、基础评价、答辩评审、实地考察等环节和程序,确定基地命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