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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解读

信息来源:文化和旅游部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1-08-20    浏览次数:12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统一部署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制定印发了《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一、起草背景 

  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启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在北京、安徽等15个省区市选取100个县市区,重点围绕城乡规划、财政预决算、公共文化服务26个领域开展试点工作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各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制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部委结合试点地区实践经验,制定各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根据职能分工,我部负责制定《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下称《指引》),对文化、文物领域县、乡级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指导要求。 

  《指引》在制定过程中多次征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以及试点地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意见,充分考虑各地区基层政务公开发展水平不均衡的实际情况,确保《指引》提出的要求有依据、可操作。 

  二、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指引》包括正文及《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下称《标准目录》)。正文主要明确《指引》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编制原则及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方式、监督评估等内容。《标准目录》以表格形式,梳理了4类、45项公开事项。其中,涉及行政许可10项、行政处罚26项、行政强制1项、公共服务8项。 

  三、起草原则 

  《指引》起草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公共文化服务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梳理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明确公开工作规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是适应基层实际。《指引》适用于县(区、市)及以下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主要提供公开事项及要素的基本框架,避免规定得过细过严,为各地区制定规范细则、创新公开方式留出空间 

  三是有序拓展深化。考虑到在当前文旅融合的大背景下,部分文旅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正在修订调整,《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和群众实际需求,重点梳理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公共服务4类事项。随后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和基层落实情况,视情况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逐步拓展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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